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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9月)

发布时间:2018-10-09 浏览数:2,635

业务资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打通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执转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意向当事人释明“执转破”程序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规定。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适时向当事人特别是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释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征求其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意见。

二、及时审查移送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审查。突破“执转破”案件“零受理”,到目前为止,对于少数仍未立案受理“执转破”案件的法院,必须在年底之前实现零突破。

破产审判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对执行部门移送的符合“执转破”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受理。违反上述要求,一经发现,按《通知》要求,将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三、加快推进重点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长期终本,以及一个被执行人企业涉及多个终本案件的,要作为移送破产案件的重点,特别是《通知》中要求重点清理的案件。上述案件,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约谈当事人。同时对缺乏履行能力、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也要及时审查移送。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基层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对于条件成熟可受理“执转破”案件的基层法院,由所属中院报省法院审批后,即可开展“执转破”工作。扩大“执转破”案件的审查、办理力量和力度,确保此类案件“移得出”,能“接得住”,并“破得了”,避免以产生破产积案为代价化解执行积案。

五、缩短审判周期,完善“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执转破”案件,如符合省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应参照省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同时,该类案件原则上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进行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如当事人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另行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法院受理当事人的重整、和解申请的,则“执转破”案件转为普通破产案件审理。

六、建立职能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成立立案、破产、执行部门共同组成的协调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立案、破产、执行工作的主管院领导担任召集人,立案、破产和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确定“执转破”工作要点,指导辖区内“执转破”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影响“执转破”工作的疑难问题。

七、建立全省法院“执转破”案件工作联络机制。为及时掌握“执转破”工作运行态势,各级法院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跟踪、统计、汇报“执转破”案件受理、审理情况,搜集共性问题,研究初步解决对策,为协调工作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建立全省“执转破”案件一月一通报制度。各级法院要将有关“执转破”案件数据统计汇总,包括立案数、宣告破产数、结案数等,并附简要说明(表格见附件)。各级法院要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破产审判部门开放,为破产案件查控财产提供支持和帮助。

八、完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由于绩效考核制度的不健全,破产案件的审理等同于普通案件,影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尤为必要。建议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发挥主观能动性,学习、借鉴深圳法院“执转破”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执转破”案件试行专门折算标准,进行审判绩效考核。

九、建立“执转破”工作通报、约谈制度。对于“执转破”工作推进不力的中、基层法院,省法院及时通报、约谈。重点督促执行存案较多且“执转破”工作被动、落后的法院。

十、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鉴于有大量无财产的债务人“执转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经费来源问题较为突出。为此,省法院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正在佛山、中山、茂名试点,争取尽快解决经费问题。各地法院也要抓住清理僵尸企业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尽快建立完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依法加快“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审查、审理速度,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贡献!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执行局和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反映。

附件:1.深圳法院破解“执转破”工作六大难题打造独具特色的“执转破”工作模式

2.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案件情况汇总表

3.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案件宣告破产情况统计表

4.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未立案案件重点情况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820


  

附件1

深圳法院破解“执转破”工作六大难题

打击独具特色的“执转破”工作模式

为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总结,围绕突破阻碍“执转破”工作发展的六大难题,建立并完善“执转破”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执转破”工作模式。

一、破解“执转破”启动难,建立常态化启动机制

一是完善“执转破”工作的释明和征询程序。将“执转破”工作的释明和征询时点提前增次,明确要求在执行案件受理时、财产查询结果通知时和执行案件终本前,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转破”制度优势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于终本执行案件,将该项工作嵌入财产复查和恢复执行中。如终本案件提起财产复查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转破”制度优势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允许当事人以申请书、同意书、询问笔录签字等多种形式表达其同意移送破产的意见。二是设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执转破”移送工作作为执行案件考核的加分项,执行法官每成功移送1宗破产案件,可折算成0.4件标准案,进一步激发执行法官移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破解执破衔接不畅,健全科学合理的衔接规则

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明确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决定、移送和审理三个阶段的权责分工以及程序事项,并详细规定了“执转破”案件的识别、财产移交、保管和处分,执行程序的成果沿用以及执行费用的处理等。制定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围绕“明确职责、提升效率”目标,合理精简由管理人负责的程序事项,并对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债权申报、财产处置及通知送达等方面职责作了标准化、流程化规定。

三、破解审理周期长,建立繁简分流机制

一是建立“执转破”简案快审机制。实施繁简分流要素识别,确定“执转破”案件的适用程序,对于符合简单案件标准的“执转破”案件,导入快审程序,一般在90日内结案。二是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开发“执转破”信息模块专门对接全国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实现“执转破”法律文书的电子生成和一键送达等功能,极大减少重复性工作量。三是建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机制。区别于执行案件司法网拍模式,破产网络拍卖以管理人为拍卖主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网络拍卖规则,法院仅负责监督、指导,以便更加符合市场定价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截至420日,深圳破产财产网拍平台共变现破产财产8.3亿元。

四、破解管理人队伍不稳,建立管理人市场化机制

针对原有的破产管理人只有25家在册机构,无法适应近年激增的“执转破”案件办案需求,且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平均素质不高的情形,深圳中院从服务破产审判、培育管理人的角度出发,迅速启动破产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采用考试筛选的方式将入册的破产管理人增至53家。同时,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有效提升管理人的工作质效和水平,加快破产程序的推进。

五、破解破产费用匮乏,扩容援助资金规模

深圳中院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与市财政委员会积极沟通,争取将每年拨付的专项援助资金由200万元增至500万元,有效应对“执转破”案件大部分无产可破、破产费用短缺问题,并首创了由财政拨款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组成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的做法。今年以来,中院已按规定核批、拨付破产援助资金930万余元,保证了正常的办案需求。

六、破解审判资源不足,完善绩效考核与案件管辖机制

一是建立完整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科学核定了包括“执转破”案件在内的各类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及其折算系数,按照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0.4、小额破产案件1:20、普通破产案件1:30、重大复杂破产案件1:60的标准折算,扭转过去破产案件难以量化考核的局面。去年,深圳中院破产庭首次在全院审判业绩考核中排名第一。二是探索破产管辖权下放试点。针对破产案件由市中院集中管辖、破产审判资源难以应对“执转破”案件激增的局面,深圳中院在案件基数大、商事审判和执行经验比较丰富的福田法院、宝安法院和龙岗法院开展“执转破”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试点,大大缓解了破产审判资源不足的困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附件2

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案件情况汇总表

单位(件)  时间(月)  

全省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数

移送破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个数

破产未立案数

破产立案数

进入破产审查涉执行案件数

终止重组程序并公告数

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数

宣告破产案件数

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破产程序案件数

自行达成协议终结破产程序案件数

债务已清偿终结破产程序数

破产清算结案数

破产结案数

因破产终结执行案件数

其他

广州

深圳

东莞

珠海

佛山

惠州

中山

江门

清远

汕头

韶关

河源

梅州

汕尾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潮州

揭阳

云浮

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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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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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第一次填写时,请各地法院统计201811日至2018920日这一时段内容。2018920日后,一月一报。按最高院《终本案件“执转破产”清理进度填写说明》及表格设计要求,特把“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破产程序数”单列一项(此项数据包含在“宣告破产案件数”中,填写时需注意先填总数,再把该项数据另行再填写一次)。“宣告破产案件数”仅宣告破产并直接进行清算的案件数,“破产清算结案数”是指宣告破产并直接进行清算的结案数。

附件3

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案件宣告破产情况统计表

全省法院

三个月以内

三到六个月

六个月以上尚未宣告的

合计

(数量)

(数量)

数量

地区

原因

广州

深圳

东莞

珠海

佛山

惠州

中山

江门

清远

汕头

韶关

河源

梅州

汕尾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潮州

揭阳

云浮

备注:此表第一次填写时,请各地法院统计2018ll日至2018920日这一时段内容。

2018920日后,一月一报。本表所指是受理后在接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的案件。

附件4

全省各地区法院“执转破”未立案案件重点情况分析

全省法院

序号

案号、当事人

涉及执行案件数

案件现状

原因

拟处理意见

广州

深圳

东莞

珠海

佛山

惠州

中山

江门

清远

汕头

韶关

河源

梅州

汕尾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潮州

揭阳

云浮

各注:此表第一次填写时,请各地法院统计20181l日至2018920日这一时段内容。2018920日后,一月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