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5月)
业务资讯
广东暂缓加收企业社保欠费滞纳金
2018年4月16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保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