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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律師培養機製

2008-08-08    作者:廣東安道永華律師事務所 謝玲麗      瀏覽數:11,846

(本論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二OO七年度理論成果三等獎)

律師培養,特別是青年律師的培養是一個關注度非常高的行業性問題。就律師事務所而言,建立有效的和科學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選擇與事務所條件最相適合的青年律師培養模式,是吸收和留住優秀律師人才,實現律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根本。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建立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一、當前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培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有目共睹,行業內部分優秀律師事務所已經形成和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和行之有效的律師培養模式,成功培養了眾多優秀的青年律師。但就全行業而言,大部分律師事務所並沒有對青年律師的培養進行規劃,更沒有建立有效的培養機製。本文對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不做係統分析,僅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流動性過強極大地製約了對青年律師的培養

青年律師的培養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長期的和持續的培養過程。《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將合夥人的條件限製為執業五年以上是有實踐依據的。行業內通常認為,一名青年律師培養為一名較為成熟的律師一般需要五年左右的時間;對一名理論基礎較強,且其他條件較好的青年律師,其培養周期一般也不可能少於三年。

事實上,目前青年律師流動性非常強,很少有能夠在一個律師事務所持續工作和學習三年以上的。不少青年律師在一年,甚至半年左右就變換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究其原因不外乎認為原律師事務所待遇太低、自認為該學的知識和技能已經學到手了或認為學不到更多的知識和技能等。

頻繁變換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本身而言損失是最大的,由於在同一個律師事務所持續工作和學習時間較短,不可能得到係統的培養,更不可能接觸到核心業務,實際上根本學不到真正的律師知識和技能,最多了解一些律師行業和律師業務的皮毛而已。鑒於招聘的成本遠遠低於培訓的成本,且青年律師流動性過強,律師事務所不可能,也不敢投入更大的成本和精力對青年律師進行培養,而改為直接去招聘較為成熟的律師,形成一種青年律師流動的惡性循環。

由於青年律師流動性強,很難係統地完成初期執業的培訓過程,極不利於青年律師的培養。

(二)當前的培養模式無法係統解決青年律師的培養問題

行業內的青年律師培養模式大多屬於“師傅帶徒弟型培養模式”,即青年律師作為助手在若幹年內協助一名有經驗的律師進行法律服務工作和學習,同時完成青年律師的初期培養。這一模式有其自身優點,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首先,由於青年律師流動性強,出於同類律師業務競爭優勢地位的考慮,作為師傅的老律師一般不會輕易將其所掌握的核心律師業務的知識和技能傳授給青年律師。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再則,律師培養不僅需要言傳、身教,更需要意會,由於青年律師流動性強,事實上即使老律師願意傳授,青年律師在短時間內也隻能學到一些皮毛,很難成才。

其次,律師行業內律師的專業精神和專業水準差異較大,參次不齊。青年律師執業之初,恰恰是其執業生涯的關鍵階段,其專業素養,工作習慣及未來的業務方向均在這一階段確定或初步形成。作為師傅的老律師的專業精神和專業水準很可能會限製青年律師的成就,雖不排除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現實可能性,但這畢竟是少數。這與武俠小說中描寫的名師出高徒,平庸之輩很難調教出高手是及其類似的。

師傅帶徒弟的青年律師培養模式,雖不乏成功的範例,但事實上很難係統地解決青年律師的培養問題。

如上,當前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的培養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青年律師流動性強的問題,二是青年律師培養模式的問題。

二、律師事務所應建立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律師培養機製。

根據對當前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培養存在主要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若係統解決青年律師的培養問題,必須建立有效的和科學的律師培養機製,有效降低青年律師的流動性,並進一步選擇行之有效的律師培養模式。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實現青年律師的職業需求

律師行業的競爭非常激烈,執業環境也不盡如人意,青年人選擇律師職業,需要極大的決心和勇氣。筆者在高等法學院校教授《律師實務》課程中,對法學院學生調查發現,畢業後首選從事律師職業的學生所占學生人數比例尚不足3%,學生們普遍認為律師行業生存、學習和發展狀況堪憂。

任何人對任何行業的選擇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存、學習和發展,青年律師進入律師行業亦不例外。目前,律師事務所給青年律師的待遇普遍偏低,很多青年律師在支付完日常生活必要消費後,已囊中羞澀;律師事務所未建立有效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不關注青年律師的培養,青年律師在律師事務所中學不到知識和技能;律師事務所很少對青年律師進行合理的職業規劃,青年律師在律師事務所中很難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空間。也就是說。青年律師的基本需求在律師事務所中的確很難得到認可和實現。這恰恰也是律師事務所難以吸收人才,更難以留住人才的重要原因。

律師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就是律師人才,因此,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實現青年律師合理的基本需求,否則律師培養將變為無米之炊。

(二)律師事務所應建立與職業規劃結合的律師培養機製

筆者認為建立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具體而言,每一個青年律師對自己都有一個職業規劃,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同樣也應當有一個職業規劃,且兩個職業規劃應當是基本契合的。在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的職業規劃中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青年律師生存、學習和發展的基本需求,滿足青年律師的生存需要,向青年律師提供有效的學習平台,並給予青年律師最大的發展空間,將優秀的青年律師及時吸收至律師事務所管理層或合夥人團隊。隻有這樣,才能吸收和留住優秀的律師人才,保證律師事務所的可持續發展。

沒有最好的,隻有最適合的。每一個律師事務所都有其不同的管理和運作模式,有不同律師人員構成,不同的地域和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服務方向和其他諸多不同的條件,因此,簡單複製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培養機製是不可行的。律師事務所應就自身條件定製最適合本所的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律師培養機製。

(三)律師事務所應實行行之有效的培養模式

律師事務所在建立職業規劃相結合的律師培養機製後,應當進一步選擇行之有效的培養模式。

1、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青年律師考察和評估機製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吸收的青年律師進行必要的考察和評估。考察和評估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專業精神、理論素養,思辨能力、學習能力,溝通能力、團隊意識、工作經驗、應變能力、培養潛力和擇業動機等項目。根據考察和評估的結果,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可做出初步的綜合評判,並據此確定青年律師的使用和培養方向。

2、律師事務所對每一名青年律師均應建立可行的培養計劃

通過上述考察和評估機製,可較為充分地反映出青年律師的個體差異。律師事務所應根據每一名青年律師的個人條件,為其製定長期的培養計劃,使其在執業之初,能夠接受較為係統的律師培訓,得到全麵的發展。青年律師的培養計劃,前期應當注重青年律師專業素養的全麵提高,中期應當注重培養和引導青年律師的專業化發展,後期應當注重青年律師業務管理能力、協調能力及行政管理能力的鍛煉。通過係統培養,青年律師應當具備全麵的專業技能,突出的專業化發展能力並具備承擔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能力。

3、律師事務所應盡可能避免師傅帶徒弟式的培養模式

青年律師的培養應當有效納入律師事務所的整體運行機製,盡量避免師傅帶徒弟式的培養模式,爭取所培養的青年律師能夠在事務所內博采眾長,兼收並蓄。

目前很多律師事務所根據青年律師的培養計劃,及階段性培養目標,組織並選派在某一業務領域具有突出成就或具有突出單項業務能力的資深律師對青年律師進行多對一的培養,效果顯著。具體而言,就是結合青年律師培養前期、中期和後期側重點的不同,在不同培養期內,在不同的培養階段指派不同的優秀律師擔任青年律師的指導老師,並帶領青年律師共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實現青年律師的階段性培養目標,階段性目標實現後選派其他優秀律師對青年律師進行下一階段的培養。

在上述青年律師的培養模式中,青年律師在某一階段的指導老師雖是相對固定的,但在培養全過程中卻得到了事務所多名優秀律師的悉心指導,青年律師完全有條件突破師傅帶徒弟培養模式的局限性。以上述模式,通過三至五年的係統培養,青年律師完全可以成熟起來,在律師事務所內承擔重任。

當然,上述青年律師的培養模式會受到律師事務所經營和管理模式的限製,在部分律師事務所中難以實現,但這種模式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不同的、各具特色的青年律師培養模式(包括師傅帶徒弟的培養模式),但必須建立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的青年律師培養機製,這是是律師事務所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