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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研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06-10-25 浏览数:9,078

 

    2006年10月17日下午6点,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本届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主持,各委员律师出席了会议;同时,会议邀请了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陈茵明律师参加。
    近日,委员会了解到省政府法制办对新出台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因此,本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草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修改的问题:一、第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委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但受指派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除外。”此规定与《律师法》冲突,而且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亲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企业所在地,要其“亲自”参加仲裁,对仲裁的效率与可操作性都有害而无利;三、《草案》中使用了“仲裁院”一词(如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等),但前文(第九条)只有“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前后文用词不一致。会后,委员会将把意见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此外,会议进一步落实了委员会三年工作规划中关于出版劳动法案例集的工作。经讨论,会议初步确定了案例集的体系、特色、征文办法、出版形式、日程安排等具体问题。

 

会议现场1

会议现场2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