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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2019年12月)

發布時間:2020-02-25 瀏覽數: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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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稅收法定,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辦法》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收法律製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多層次的稅收法律體係包括稅收法律、國務院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稅務規章、地方稅務規章、縣級以上稅收規範性文件等。稅務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數量龐大且變動頻繁,給稅收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帶來一定影響。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提出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時間表,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的立法工作也如火如荼進行中。而作為現行稅收法律體係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收規範性文件亟需規範和梳理。

201911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作出“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對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規則作出了重要修改,將於202011日起施行。主要的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製定該部門規章的目的,在原有“落實稅收法定,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基礎上,增加了“1、建設規範統一的稅收法律製度體係”,“2、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兩個目的。

二、將名稱由“稅收規範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並修改“稅務規範性文件” 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稅務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製定並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反複適用的文件。”將稅務規範性文件的適用對象,即稅務行政相對人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增加了繳費人,與社保入稅的改革措施相一致。

三、稅務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辦法”第五條刪除了原規定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保持一致。

四、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製定主體,明確規定“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均不得製定稅務規範性文件”。

五、規定稅務規範性文件製定前的聽取意見程序。一是規定聽取意見的對象,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基層稅務機關、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商協會聽取意見。二是規定聽取意見的方式,包括書麵方式、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三是規定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的情形,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規範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六、強調文件製定過程中應當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增加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在稅務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