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会员动态

诺臣律师助力社区调解 人民调解不亏待老实人

发布时间:2015-12-05 浏览数:3,591

2015年119日上午,陈先生一离开法庭被告席即径直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大陂社区居委会,兴奋地告诉刘穗兰副主任,“多谢居委会帮忙!刘师傅终于放弃了起诉,连开庭都不参加。法院已当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我的官司了结了!”

陈先生所说的官司及居委会给予帮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陈先生是大陂社区的居民,退休多年却一直在外地帮助子女料理家务。到了20149月份,连年纪最小的孙辈也考入了大学,陈先生这才安心返回广州来享受退休的清闲。为改善居住环境安享晚年,201410月中旬,陈先生将住房腾空然后发包给装修公司进行彻底装修。2015年4月初,陈先生房屋的室内装修已经大体完工,等剩余工程收尾及添置些家用设施即可入住。

这时,原本素不相识的刘师傅主动找到陈先生,希望陈先生“关照生意”将窗帘安装工程发包给他。热情的游说难以抵挡,陈先生答应了刘师傅。第二天,刘师傅邀陈先生前去他经营的窗帘店里选定窗帘样式,双方对工程内容、安装要求、工程价款及工期等作了口头约定,陈先生向刘师傅预付部分工程款。

认识之后第五天的上午,刘师傅自行携带窗帘、附属构件和安装工具等进入陈先生房屋内开始施工。看似一切都十分顺利,刘师傅还告诉陈先生说当天下午就能完成施工。出人意料的是:进场不久,刘师傅在安装一处窗帘支架时,因操作不慎忽然从近两米高的人字梯上栽了下来,头部重重地砸在水泥地板上,血流不止,不一会儿就不省人事了。陈先生赶紧邀集同在现场的其他装修工人一起将刘师傅送入医院抢救。

医院诊断刘师傅已受严重的颅脑外伤,当日开颅进行颅骨整复手术。经住院治疗,刘师傅伤情逐渐好转,于20158月份中旬出院。之后,刘师傅多次接受门诊治疗。因治疗,陈先生为刘师傅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刘师傅自己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

2015年8月下旬某日,刘师傅忽然找到陈先生,称在卖出窗帘之后自己又受陈先生的雇佣前来安装窗帘,“雇员因工作受伤,雇主应当负责赔偿”,刘师傅要求陈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损失,除已实际垫付的医疗费外陈先生还需赔偿6万余元。

刘师傅已经郑重其事地找上门来索赔,围观的左邻右舍们也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纷纷……陈先生顿时六神无主,虽然对刘师傅所谓的自己需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将信将疑,慌乱之下,陈先生还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央求刘师傅降低赔偿金额并且给予宽限期,“如果需要赔偿,你得给我一定的时间去向别人借钱。”刘师傅责怪陈先生有钱不赔,待在陈先生屋内不肯离去,甚至还要打电话吩咐别人送来铺盖让他在陈先生家“住下来维权”。在陈先生的苦苦请求和邻居们的众声指责之下,刘师傅才悻悻然离去。

2015年9月上旬,陈先生忽然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来,刘师傅已经向法院具状起诉了:刘师傅自称陈先生曾雇佣其安装窗帘,其在安装窗帘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刘师傅要求陈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金额合计29万余元。法院定于2015119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

被起诉之后,陈先生需要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和参加开庭。年事已高的陈先生难于独自应付,单单收集证据一项工作就弄得陈先生心力憔悴。在众亲友和街坊们的劝说之下,陈先生终于克服传统的“作被告难为情,丑事不宜外扬”的心理,来到大陂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刘穗兰副主任听了陈先生介绍情况之后,马上安排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邀请社区法律顾问肖树森律师前来参与。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向陈先生和其他知情人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然后打电话联系刘师傅,本想邀其来到居委会对其了解情况并视情形加以劝解。刘师傅却断然拒绝,“我是需要得到特别保护的弱势一方。这场官司只能这样处理,你们最好说服陈先生马上按照起诉书赔钱,要不我和陈先生只能在法庭上见!”再打去电话,当得知工作人员并未责成陈先生赔偿其损失时,刘师傅挂断了电话不再接听。工作人员去到其窗帘店访问,刘师傅避而不见,只托人转告称,“陈先生现在不赔钱,那就等法院的判决吧!”

一方当事人刘师傅不肯作丝毫让步,而委屈另一方当事人陈先生承担所谓的“雇主赔偿责任”又显失公平。在如此情形下,工作人员未再坚持调解,而是鼓励陈先生要对诉讼抱有信心,“请您相信,‘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事实和法律本来有利于您,只要您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努力帮助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就很有可能判决确认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肖树森律师向陈先生作了详细解释。一、陈先生与刘师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肖律师指出二者之间应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刘师傅所称的雇佣(劳务合同)关系——陈先生将窗帘安装工作交由刘师傅去完成,刘师傅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窗帘、附属构件及安装工具等都由其自主配备和使用,具体工作时间也由其自己决定,而不受陈先生支配和监控。如此,完全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肖律师解释说法律有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揽人刘师傅在安装窗帘工作过程中因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的自身损害,定作人陈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建议陈先生要针对刘师傅的起诉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并且积极收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工作人员解释说,证据可以是有关商谈发/承包窗帘安装工程事宜的电话通讯记录和手机短信息,预付工程款的收据,摔伤事件发生时的现场相片,垫付医疗费的收据,对商谈发/承包窗帘安装工程、选择窗帘样式、预付工程款、进场安装窗帘、刘师傅受伤及被送去医院抢救、垫付医疗费、刘师傅索要赔偿等活动确有知情的证人的证言等。

听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解释之后,陈先生欣然接受建议。此后,陈先生安定情绪并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答辩、举证和质证。陈先生郑重告诉法庭(及原告刘师傅):按照事实和法律,自己无需向刘师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之前为刘师傅垫付的6万余元医疗费,以及刘师傅至今仍未完成窗帘安装工作,自己保留诉权。

到了2015119日上午要开庭时,案件就发生了前述戏剧性的变化,令陈先生惊喜不已。

刘穗兰副主任感慨说,“今后,我们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用好律师的经验和智慧,确保调解工作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决不让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吃亏。”

(本文由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