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2年1月)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数:668
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取消
核定征收,打击税收洼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规定了独资合伙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义务。该规定旨在规范权益性投资的个独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的有力措施。
目前,个独、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七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个独合伙企业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可见,核定征收本来是对小部分无法清晰核算成本费用的主体进行方便征收的权宜之计和防止税收流失的征管手段,但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招商投资,出台优惠政策,有些以地方留成返还方式、有些简化税收征管办法,以及其他方式,无形中促成了各类税收洼地的存在。目前税收洼地的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被滥用了,主要成为了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缴税的手段。但这显然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及共同富裕的方针相违背。
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核定征收的问题,审计署特派办近几年来一直保持高度的关注。在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审计署就专门提到了“整改工作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41号文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使用及时打了“补丁”。长期看来,全国范围内必将实现税收和税负的相对公平。
附件: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