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2022年8月)
发布时间:2022-09-25 浏览数: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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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定了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查处等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自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范围。《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内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是明确了举报定义及范围。《办法》明确了举报、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举报范围,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分别列举了相应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涉嫌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照《办法》进行举报;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依规通过相关途径解决。
三是依法规范了举报管理流程。《办法》丰富了举报渠道,详细规定了举报要件、举报方式,为举报人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指引。《办法》规范了举报接收、受理工作程序,强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接收、转交、紧急事项报告的要求;明确了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细化了举报受理的审查、移送等要求。《办法》规范了举报查处工作,明确了查处举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查处举报中的异地协同、部门间协同作出规定,对查处举报中的上级监督、查处交办予以明确;根据举报管理工作实际,对举报办结、查处时限、查处中止情形作出规定。《办法》强调了举报事项管理工作,对举报事项登记、举报材料档案管理、年度报告等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一方面,《办法》充分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回避义务,细化了保密规定、回避情形及批准程序,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8/t20220809_461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