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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让我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记刘惠萍律师成功代理一宗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6-02-14 浏览数:12,364

    初次见到刘惠萍律师,身材娇小的她穿着一身碎花套裙,文静、端庄,举止投足之间散发着浓浓的女人气息。采访完之后,我则从她清秀的脸庞上读出了自信而果敢的坚强气质。带着对案件的种种好奇和疑惑,我们开始了这次的采访。健谈的刘律师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沓案件材料,滔滔不绝地为我讲述成功代理的一个标的上亿元大案的过程和心得体会。
            初来乍道 接手上亿元标的大案
    独立做律师的第二年,刘惠萍就代理了一起产权转让中涉及股权纠纷、标的涉及好几亿元的大案。惊喜之余,刘律师更多的是勤勉尽责、全力以赴。
    案情介绍2003年2月,深圳某镇的三家公司——投资公司、经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将各自持有建筑公司55%、5%和40%的股权以人民币1400万元转让给A公司(62%)、赵某(38%)。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新发现而未列入评估报告内容的所有债权债务归受让方A公司和赵某承担。并另外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凡因履行《建筑公司产权转让协议书》所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受让方从工商登记中发现,建筑公司在物业公司拥有40%的股权,并于2004年6月4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物业公司的40%的股权为该产权转让协议中所受让的建筑公司的产权组成部分。
    如果该仲裁书得以执行,意味着A公司和赵某不用出分文便可实际拥有物业公司40%的股权所代表的相当于过亿元的权益,成为该公司大股东,进而提出对公司进行改组、更换核心管理人员的要求。一时间,这一消息犹如一颗炸弹在当地镇上炸开了花,引起轩然大波。
    几乎已经丧失信心的投资公司抱着残存的最后一丝希望,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王国安律师和刘惠萍律师,企图能挽回目前的惨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案所涉相关公司变动频繁,先后经过企业改制、产权变更等历史变化,案情复杂,所涉及民事主体之多、标的之大,法律关系之复杂,牵涉的利害因素之多都是刘律师头一回遇上的。尽管此案十分棘手,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刘律师他们很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接受了这个挑战,并迅速组建了一个以王国安律师为指导、以刘惠萍律师为主要负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律师团队。
            短短一周时间内拿出一套可行性处理方案
    仲裁委的裁决书一经作出,对方犹如拿到尚方宝剑一般,稳操胜券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人一方就处于完全被动的尴尬局面。此时对委托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容不得代理律师有更多宽松的时间去考虑。因此,当务之急是阻止裁决书的执行。
    虽然是初入行做律师,但由于早前在仲裁委工作已有八年之久,刘律师依然具备了相当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她首先敏感地觉察到了此案的仲裁在程序上存在着根本性的瑕疵——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应为无效!建筑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建筑公司是否实质拥有物业公司40%的股权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仲裁协议的范围仅限于股权转让纠纷,而不包括建筑公司是否拥有物业公司的股权纠纷。仲裁庭无权就建筑公司是否实质拥有物业公司40%的股权的纠纷作出裁决。
    同时,刘律师翻看了涉及此案纠纷的许多历史资料,进一步了解到案件的背景:早在1997年11月,该镇政府文件《关于镇属公司产权隶属关系的通知》中明确,将原某镇政府开办的物业公司、建筑公司、物管公司、经发公司等几家企业的产权划归为投资公司。为实现物业公司的公司化改造,投资公司分别与其全资子公司建筑公司和物管公司签订过一份《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40%给建筑公司、30%给物管公司,转让价款分别为640万元和480万元,并按此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该二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也从未参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这成为日后纠纷的“隐患”。
    2000年7月,为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镇属企业清产核资时,物业公司的三个股东投资公司、建筑公司和物管公司曾专门签订了《有关合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说明》,三股东确认物业公司原为投资公司的全资公司,在98年公司规范化时形式上增加了“建筑公司”、“物管公司”为股东,现各股东确认物业公司实际仍为投资公司的全资公司。
    这一重大案情不仅让刘律师他们对案件有了更乐观的态度,更重要的是,为他们进行法律设计提供了最根本的事实依据。
    刘惠萍律师与同事经过近一周时间的认真分析、彻夜构思并参考了大量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终于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战略部署: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顶住对方的进攻,而另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向对方主动发起进攻,化被动为主动,两条“战线”相辅相成。
    第一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以仲裁庭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无权裁决为由,提出不予执行裁决书的申请。
    二、分别以物业公司和物管公司的名义提出不予受理执行案件的申请书,以A公司、赵某主体不适格和没有执行标的和明确的执行内容为由,要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2)、(4)、(5)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貌镁鍪榈闹葱小?BR>    在那场申请不予执行的听证会上,刘律师独挡一面,出庭应战。“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对方好几个代理律师都到场,我方就只有我一个到庭的。我把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逐条地进行剖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尖锐地指出仲裁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和超范围裁决应予撤销和不予执行,连续讲了一个半小时之久,没有被打断过。”言谈中,我们似乎可以追寻到当日她在法庭上的那份潇洒和得意。
    第二步,提起物业公司股权确权之诉。考虑到仲裁已经不利,对方各方面均处于优势,光靠上述两道防线不足以抵挡对方来势汹汹的进攻。于是,他们采取主动进攻的方式,反被动为主动,于2004年7月30日(赶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先向法院提起物业公司股权确权之诉,从而在法律程序上为阻止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再设置一道防线,并从根本上解决这场纠纷。
    第三步,投资公司提起物业公司确权案时,将物管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确认其名下的物业公司30%的股权为投资公司所有,既增加对方胜诉的难度,也可使投资公司拥有物业公司60%的股权,成为大股东,拥有物业公司的决策权。这两招都出其不意,完全出乎对方意料之外。
    这样,刘律师通过严密部署,步步为营的法律设计,一方面及时阻止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并可以从根本解决本案的纠纷;另一方面也为开展诉讼代理方面的工作赢得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法律方案设计:是股权确权还是股权转让?
    每个律师执业过程当中所具有的个性往往是律师自身个性在工作中的一种延伸,这种延伸,是其内涵与修养在法律理解上的自然流露,是其性格与阅历在办案过程中无意识的激发。在本案当中,刘律师从一开始就在全盘把握本案纠纷焦点的层面上,对本案进行法律设计,而每一个步骤始终都是围绕着这一法律设计而精心研究与策划的。
    在律师眼中,每个案件的切入点不同,其结果也就不一样。在选择从哪个角度进行诉讼的问题上,刘律师和她的同事绞尽了脑汁,不断地分析,反复论证。就本案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角度:一是从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指1997年11月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和物管公司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以下同——编者注)有效的角度入手,要求建筑公司偿付转让款,但40%的股权利益远远超过股权转让金;二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股权,但是对方已经赢了仲裁,如果再跟着股权转让这个思路去打,必败无疑。三是主张股权确权,确认建筑公司的股权为投资公司所有。
    不管选择哪一种角度都存在可能败诉的风险,刘律师他们需要考虑的是选择风险最小的一种方案。经过反复分析比较和结合实际情况,刘律师最后选择了从股权确权的角度,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确权之诉,要求确认建筑公司、物管公司分别持有物业公司40%和30%的股权为投资公司所有,确认物业公司是投资公司的全资公司,从根本上解决本案的纠纷。
            头一回合不利,但仍沉着冷静应诉
    尽管刘律师在法庭上力陈己方代理意见,主张建筑公司和物管公司仅为名义上的股东,没有支付股权款也没有实质履行股东管理义务,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物业公司其实是投资公司的全资公司,但在深圳中院的一审还是败诉了,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物业公司已依法定程序办理了股东和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手续,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筑、物管公司已成为物业公司的合法股东。但是刘惠萍律师坚持认为他们提起的是确权之诉,而法院却是判决转让合同有效,这是判非所诉,是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的,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上诉,因为她始终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会给自己一个说法的。她没有退缩,更没有放弃,而是更加从容沉着应对当下的局面,理性地作出应对措施。就连对方代理律师也都对这位初看上去有点柔弱的刘惠萍律师敬佩不已,叹服她自始至终表现出来的那种自信、镇定和气魄。
    刘律师强调:“为了打好这场官司,我们几乎翻遍了所有有关公司法的最新书籍,摞起来差不多有一米多高,查阅了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的定义、如何认定股东等方面的规定,收集了大量类似的案例,尤其是广东高院曾经判决过的相似纠纷的案例,我们讲出来的每一个法律主张和论据都是有相关的参考依据的。”在上诉状中,刘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书的主要论点运用明确清晰的法理知识、法律条文的规定和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辩驳,对认定股东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如何看待工商登记的效力及一人公司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充分的论述,单就陈述理由的部分足足有十页纸之多。
    功夫不负有心人,局面慢慢开始朝着有利于刘律师他们这一方扭转了。对方面对刘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对上诉结果失去了信心,在上诉期间,多次主动与投资公司进行商谈,最后,于2005年3月在省高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场是是非非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刘惠萍终于可以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用她的话来说,“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刘律师正是抱着急当事人所急的负责态度,通过细致周密的部署和灵活的法律设计,准确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理知识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通过严密透彻的分析阐述促使对方改变态度,主动提出调解,使别人眼里的“死案”起死回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过3亿元的经济利益,对比当初不用出资分文就可取得物业公司40%股权的仲裁裁决,简直是天壤之别。
    刘律师是一个善于不断总结不断进步的人,在她的办案心得中,我们看到她这样写道:此案的关键在于:一是搞好法律设计,二是选准角度和突破口,三是法理上抓住纠纷的要害。
    对一个执业生涯短暂的刘律师来说,能够如此完美的办好这么一个大案,她自己感触很深:“第一次承办一个标的上亿元的大案就能够成功,一方面归功于律所主任王国安律师的大力指导和帮助,这一点十分重要;另一方面,与我在仲裁委工作八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关,因为这个案件的致命点首先是仲裁程序上的存在瑕疵,这一点也很关键。”
            转行做律师——人生重大转折点
    在分析完案子之后,我开始对刘律师的个人经历和成功转行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很多女性进入到律师这一行之前,都经历了不只一次的职业选择,也不只一次从“零”开始掌握自己的方向,但她们一直坚守自己的决定,凭着自己的坚韧和执著跨过了一个又一个坎。刘惠萍就是其中之一。
    在入行前,刘惠萍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工作了整整八个年头,她把自己的青春都奉献在了这个岗位上。由于大学所学专业是一个与法律思维方式截然不同的理科专业,她意识到了这份工作的压力和挑战。为此,她付出了比常人多千百倍的辛劳和努力。利用别人喝茶、看电视的时间勤奋钻研法律知识,“恶补”基本功,每天下班之后的时间就是看法律书籍,没有别的交往和娱乐活动。这样的日子一坚持就是三年。每每想着心中的理想和追求的事业,她就会觉得这是有价值、有意义的。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理工科出生的刘惠萍硬是凭着超乎寻常的毅力和定力,不仅取得了中山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而且也一次性以高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头脑的。当她从一个门外汉步入法学殿堂之后,她仍不满足,继续寻求着更高的目标。不安于现状的刘惠萍开始在心里困惑起来,“是该维持安稳的现状?还是“下海”做律师追求自己想要的事业?”刘律师说,这个抉择过程也是痛苦而漫长的,毕竟这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和冒风险的。当时的亲人朋友听过她想单独去做律师的想法后,都表示十分不解,认为一个女人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幸福的家庭,应该知足了,再加上年纪也不轻了,“下海”做律师并没有明显优势。
    但是,对于目标明确、敢想敢做的刘律师来说,她毅然做出了一个不后悔的选择——辞职“下海”,转行做律师。她说:“我很幸运,因为我很快就适应了这个转型期。同时,我也很快乐。因为我实现了我的理想,找到了我愿意从事一生的职业。我热爱这个职业,因为她让我找到自我存在的价值,让我保有一颗自由的心。”
    永远不会停下前进脚步的刘惠萍又开始追求事业上的更上一层楼了,她认为目前的市场需求和律师业的竞争决定了律师必须要走一条专业化的道路,你有我无,你有我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她现在把目光放准在知识产权方面,因为学理科出身的她有着知识结构上的最大优势,但她谦虚地表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还得继续深化,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才能满足客观的市场需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机会总是会垂青于象刘律师这样的勤练内功随时准备迎接挑战的人的!


人物链接

    刘惠萍,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广州市委员会参工委委员。1995年——2003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工作,2003年至今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撰写《加入WTO后,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走向》获得2002年度中国管理科学院优秀成果一等奖。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乒乓球锦标赛女子单打青年组第一名、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运动会女子象棋第二名、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运动会女子青年组乒乓球单打第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