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您所在位置: 首頁 > 專業委員會 > 教育法律專業委員會

教育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2018年5月)

業務資訊

廣東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區域內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營利性幼兒園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的基本辦學條件。

第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保證教育質量,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轄區內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二章  學校設立的基本規定

第七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國家和地方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原則,以高水平、有特色為導向。

第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實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級中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四)實施學前教育的幼兒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五)技工學校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審批。

第十條  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招生。

第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當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務。

第三章  學校內部管理機構和治理

第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以及黨團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要依法製定章程,建立健全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校內規章製度體係,建立現代學校製度。

 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健全董事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領導班子會議、監事(會)、學術(教研)委員會以及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製度。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十四條  舉辦者應當依法依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

校長行使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事務管理職權。

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

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

學術(教研)組織履行學術事務職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監事(會)、學術(教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製定相應的會議製度,明確各主體在學校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員構成和產生辦法、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一節 黨的組織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機構,實現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第十七條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民辦學校,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按期換屆。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可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派入黨員教師單獨組建等形式建立黨組織。

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應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強化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確保黨組織行使以下職權:

(一)保證政治方向,黨組織負責人參與學校重大決策;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麵、教育教學全過程;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董事會和校長依法按章程行使職權,參與學校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及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產生。其中,第一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

每一屆董事會的董事長、董事名單應在產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主要負責決定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策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黨建工作提供條件,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製定學校的規章製度;

(三)製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製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學校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學校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製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監事(會)製度。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民辦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進入監事會。董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權:

(一)監督檢查學校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學校章程的董事、行政機構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向董事會提出議案;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可以與董事會同步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和校長及行政機構應當支持監事(會)依法按章履行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四節 行政班子、校長和校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行政班子由校長、副校長和黨組織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歲。

第二十九條  校長應當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董事會有關決議,行使法定的各項職權,全麵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製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校長辦公會議製度。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工作的決策機構。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並建立工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堅持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作用,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保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規律、人才成長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育教學投入,為完成人才培養任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提供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實施學曆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五章  教職工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學校聘任外籍、港澳台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務培訓,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和其他合法權益。

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有條件的學校可按一定比例從學費收入中提取專項基金,用於教師職業激勵或改善教職工退休待遇。

第三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教職工在資格認定、培養培訓、職務評聘、教齡和工齡計算、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社會活動等方麵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把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培訓納入本係統培訓計劃。

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教師繼續教育學習的,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學校應落實按不低於教師工資總額的1.5%在學費收入中安排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的規定,保障教師培訓。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不得變相計入教師工資。

第四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製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落實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助學貸款、困難資助、檔案管理、社會優待、醫療保險、評選先進等方麵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四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受教育者提出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學、轉學、退費等手續。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受教育者。

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財務會計製度。學校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

第四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財務、會計製度和資產管理製度,對按照規定用途的投入專款專用,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收取的費用、辦學積累以及其他收入等分別核算、登記建賬,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製製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第四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三十天後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應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示,並持續公示至新收費標準實施日。

第四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第四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對學校資產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舉辦者應當在銀行開設學校賬號,將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與其他資產相分離。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

第四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福利基金。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學校的虧損、擴大學校辦學規模或者轉為增加學校資本;福利基金主要用於教職工的集體福利開支。

第四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風險防範、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製,保障學校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製度,並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製,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建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強製公開製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製,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第五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執行《廣東省教育廳中小學校務公開暫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五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穩定的信息公開渠道,公開渠道包括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並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麵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舉辦者申請;

(二)董事會決議;

(三)資產清算;

(四)報審批機關審批或核準;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營利性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名稱變更,還應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變更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批機關報告;

(二)製定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

學校重大變更應當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五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在終止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建製撤銷、注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分立、合並、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做出決定。

第九章  監督與處罰

第六十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對學校實施年度檢查製度。工商行政部門對學校實施年度報告公示製度。

第六十一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招生簡章的監管,對於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督導和檢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定期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實施學曆教育的營利性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曆證書電子注冊製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督平台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第六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