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第二十六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数:7,175
2013年7月3日晚,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成功举办了“第二十六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本次沙龙由知产委副主任刘孟斌律师主持,约有二十余名我市律师及知识产权爱好者参加。
本次沙龙主题为“商标被动使用的若干问题”。据刘孟斌律师介绍,A(个人)于2005年4月注册“XX贡饼”商标,商标局于2007年10月初审公告。公告期间,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在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出品相关茶饼,公众将其俗称为“XX贡饼”,A知晓该情况但仍抢注被异议商标。B公司提供了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出版的两本书,商标申请日后B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行业协会证明、“XX贡饼”商标获奖证书及A曾在B公司的任职证明等证据。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商标不予注册。A不服申请复审,商评委撤销了商标局的裁定。之后,案件进入一、二审诉讼程序。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构成被动使用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复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A无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持了一审判决。
所谓商标被动使用,即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主动地用某一标志指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某一生产者或者服务者,从而使该标志实际发挥商标作用的行为。随着“索爱”、“伟哥”等类似商标纠纷案件的尘埃落定,商标被动使用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引起了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极大争论。目前立法中,对于该问题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指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学界认为“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可视为“商标被动使用”的法律雏形。
沙龙就“商标被动使用”是否应引入审判实践等问题展开讨论。参会律师认为,B公司提供的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出版的书籍,可以证明“XX贡饼”的称谓在申请日前已形成一定影响,且A曾在B公司任职,其理应知道该商标的商业价值,其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若A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注册的合法性、正当性,其商标注册申请难以得到支持。但由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不明确,类似的案件仍会继续引发争议。
岭南知识产权沙龙是知产委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晚上定期举办的常规活动,目的在于通过讨论当前社会焦点问题以及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增强我市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希望律师同行及各界人士继续支持并积极提供沙龙素材,共同促进沙龙的发展。
本期沙龙主讲人刘孟斌
沙龙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