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资讯

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7月)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数:446


业务资讯


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业务资讯汇编之一

(2023年7月)


一、(6月6日)深圳首家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获批

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北京理工大学深圳汽车研究院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运营中心围绕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融合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该中心是深圳市获批的首家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这一知识密集型战略产业,汇聚高水平人才和行业优势资源,打造产业特色明显、运营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新能源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平台,围绕“发现有价值知识产权、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变现知识产权价值”三个任务,重点建设基于大数据的知识产权评估、培育、转化和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航分析、专利价值评估、风险诊断及预警服务,挖掘并培育产业前瞻颠覆性技术,推动布局标准必要专利,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运营,协同领军企业机构,建立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合作机制和转化平台,促进科技、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撑构建新能源汽车“强长板、补短板、筑底板、增新板”的高质量发展局面。

北京理工大学深圳汽车研究院是在深圳市政府、坪山区政府大力关怀和支持下,由北京理工大学发起并共同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孙逢春领衔,聚焦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轻量化”基础、前瞻与战略技术,打造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平台,获批广东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电动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成果产业化基地等省市创新平台,拥有院士、国家杰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等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先进动力电池、智能驾驶、V2G技术、高速车载光纤通信等领域累积了一批核心知识产权成果并实现转移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加快构建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创新生态。

近年来,深圳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广东)基地“三中心一基地”,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营效益、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和保障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落户深圳,将进一步强化支撑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将围绕增强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北京理工大学深圳汽车研究院高标准建设和运营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打造知识产权优势引领的世界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通讯员:李杨 编辑:刘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二、(6月6日)“小南国”商标案

南国泛指我国南方地区,由于这一地区独特的景色和风土人情,因此成为许多文人墨客创作的主题。在日常生活,南国也成为很多商家命名的热门选项,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备受关注的俩“小南国”商标之争终尘埃落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调解下,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融怡公司)与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六家分店(以下统称桂林小南国)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桂林小南国支付70.7万元的和解金额,其在日常经营中可以继续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但须完整规范使用。

知名餐企对簿公堂

融怡公司和桂林小南国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主营业务均为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其中,融怡公司主打上海菜,桂林小南国主营桂林本地菜。公开数据显示,两家企业的成立时间均超过20年,各自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2021年原本没有过多交集的两家企业却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融怡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起诉称,其系“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上海小南国”“小南国”等多件商标的权利人,公司旗下的“小南国”品牌经过多年运营,不仅在多地开设了分店,还获得了诸多社会荣誉。经调查,桂林小南国在经营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融怡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举不但弱化了融怡公司与系列商标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还导致融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桂林小南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融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桂林小南国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50万元。

对于融怡公司的起诉,桂林小南国表示很意外。在谈及企业名称的由来时,桂林小南国法定代表人蒋昶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我国南方地区,尤其是“两广”自古便被称为南国,该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文化符号意义。公司的相关主体最早成立于1998年,受到“两广”(广东、广西)地区的南方文化以及“红豆生南国”这一名句启示,母亲想到用“南国”来命名。在前面加上“小”字,意在凸显公司的“亲民、实惠”宗旨。两个“小南国”虽同为餐饮企业,但两者既没有经营地域上的交集,也没有菜品特色上的相似之处,桂林小南国没有侵权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性,对方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等诉求不成立。

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一审中,双方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桂林小南国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融怡公司所持有的上述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显著部分是“小南国”,桂林小南国在饭店店招、装饰等处使用的小南国文字或者相关标识的显著部分均为小南国文字,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桂林小南国相关主体于2002年更改为桂林市小南国酒家,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的最早时间为的2002年1月,晚于融怡公司持有的“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商标申请日2000年4月,因此,桂林小南国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使用“小南国”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桂林小南国在店铺招牌、室内装饰等处停止使用小南国相关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南国字样,并赔偿融怡公司经济损失等70.7万元。

一审判决后,桂林小南国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小南国代理人、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保告诉本报记者,该案中,融怡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共有6件,但只有“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及企业名称注册日之前,但这两件商标已经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融怡公司怠于使用商标,造成公共资源闲置,却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多家经营主体提起商标起诉,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应受到支持。此外,由于餐饮企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双方经营的菜系风格迥异,一般人都能区分得开,桂林小南国是善意使用小南国标识和企业名称,无攀附恶意,不构成侵权。

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促使达成和解。

对此,蒋昶表示:“桂林小南国在广西地区的经营超过20年,深挖桂林地方特色菜肴,已成为桂林本土家味乡肴的代表酒楼之一。公司企业名称得以继续使用,给了消费者一个交代。经过这场诉讼,我们痛定思痛,目前正进行品牌升级,创立了自己的新品牌‘欣桂厨’,让公司的商誉在‘欣桂厨’品牌里继续进行延续、累积和提升。”

记者多次联系融怡公司代理人,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尊重历史规范经营

据了解,该案涉及商标“撤三”、企业字号的在先使用认定等多个焦点问题,而这也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审理的难点。

对此,浙江省金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延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商标“撤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策略。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往往拥有多件注册商标,并凭借这些商标一并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一件商标被撤销,并不会影响被告可能被认定侵犯其他几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原告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将会对原告据以主张注册商标权权利的形成时间、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时间、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或者正当性使用抗辩时间节点等产生影响。“上述案件中,原告有两件商标在二审判决前被撤销,这或许是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往往涉及时间跨度较长、历史遗留问题和各自稳定的消费市场形成等情况。目前,我国司法判决首先保护在先权利,同时尊重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发展历史事实,参考双方在先权利实际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及双方各自稳定的消费市场等因素,重在厘清各自权利边界,引导双方开展正当的市场竞争。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字号先于有效的注册商标存在,企业字号就应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企业字号和商标注册分属不同的权利登记机构,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可能存在商标和企业在相近时间内分别进行申请注册或登记,并且经过双方的持续使用的,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对此类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认为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但会要求企业名称使用者规范使用名称和使用方式等,否则在后续经营中依旧可能引发诉讼,而且会被认定构成侵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保留企业名称的和解结果符合双方稳定已形成的稳定消费市场。”王延军表示。




(记者:姜旭 编辑:刘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三、(6月8日)商标代理监管的三个维度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基本上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商标代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代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代理机构直接从事或串通参与商标抢注、囤积牟利,有的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利益等。针对这些问题,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时引入了相关规则予以规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发布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代理行为3个方面丰富和细化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商标法起草者和《规定》制定者问题意识明确,相关措施的针对性较强,显示出商标代理监管工作目标和措施的多样性。

对于商标代理监管制度,需要从商标代理的基本定位来解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规定》。商标代理,是商标权取得、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这个定位为透视商标代理领域的诸多问题和厘清监管规则提供了3个基本的维度。

首先,商标代理是一种服务,这意味着商标代理机构和任何服务提供者一样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通过自由竞争开展业务,应在同行业竞争中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公法,也应在与客户的关系中遵守民法典等私法中关于代理和委托合同等方面的强制性规范。《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即是结合本行业实践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则是对于民法典关于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结合本行业领域内利益冲突的实践作了细化。这都将为相关法律的实施和代理机构合法经营提供有效指引,促进委托人权益保护和本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其次,商标代理是一种法律服务,这意味着其在性质上与餐饮、理发之类的服务不同,而与专利代理、律师服务类似。前者主要需要遵守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后者则对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更高。具体而言,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必要法律知识,并熟悉商标注册、授权确权和维权方面的实践与流程,这样才能为委托人提供质量有保障的商标代理服务。而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缺失将导致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的权益损失,进而给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带来问题。商标代理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核心就体现在对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保障上。在没有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情况下,《规定》细化了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规则,通过提升执业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水平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评价作用。

最后,商标代理作为商标保护领域的法律服务行业,因其对从业者的知识和技能要求自然会形成职业共同体,并依托职业共同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这也是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维度。商标法和《规定》都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方面的规制作出了规定。在此,需要正确认识“硬法”与“软法”的关系,科学定义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硬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特定职业义务等,“软法”则规定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业标准等。前者是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后者是主要靠自觉遵守的行业规范。在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流程等不宜设定法定要求的情形,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业务和职业方面的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等,以此引导和激励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流程管理、知识与技能等方面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保证商标代理服务的质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术杰  编辑:刘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