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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出台前后

发布时间:2010-01-19 浏览数:16,004

  自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律师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促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业务已涵盖社会的各个行业与领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也早已成为律师常规业务。至于谁是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第一人、政府部门最早从什么时间开始聘请法律顾问等问题,现在已无法考证和确认。但目前能够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是,2009年3月23日在广州市政府例行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9月7日起试行的《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首开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确定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之先河。

           采访时间:11月25日—29日
          采访对象: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永东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王波
          广州市律师协会前秘书长 陈舒
          广州市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李毅
          广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郑则文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沈敏
          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学进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玲丽 张钧

  该《试行办法》虽然只有十五条条款,但言简意赅地明确了政府和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对政府各部门常年聘请律师设置了准入标准。

  该《试行办法》虽然试用期只有3年,但它转变的是政府30年的执政理念,显示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

  该《试行办法》虽然仅为一个省会城市的地方规范文件,但足以表明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认可。

  该《试行办法》虽然仅为“试行”而已,但看上去却依然很美。美丽之处不仅在于规定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在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解决”,改变以往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只停留在“社会效益”收益层面的窘境;有助于提高律师整体的社会形象,而且更主要的在于,政府认识到要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须要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律师在经济社会中的独特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基础:信赖源于对于律师工作的认可

  广州律师充分利用律师执业的独特优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技能,在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屡克困阻,为营造和谐广州、促进民生福祉写下光辉一页,同时也为赢得社会与政府的认可和信赖打下了坚实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定纷止争,及时、稳妥、有效地解决了多起大宗突发性事件,例如,2005年广州市海珠城挡土墙坍塌事故中,殃及一幢面积达3300多平方米的7层海员宾馆北楼倒塌,海员宾馆经商租户有300余人,周边几栋居民楼墙体也出现裂缝,被紧急疏散的居民们因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情绪波动。广州市律师闻讯马上赶赴现场,展开工作,“送法上前线”,市领导当场接受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包括:对商户提供免费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制定赔偿方案、进行楼宇建筑安全鉴定、组织居民回迁。因对这一事故的处理及时、程序合法、效果显著,各方利益得到平衡,迄今没有遗留下任何后遗症。又如,2006年为妥善解决烂尾地历史遗留问题,百名律师协助政府承办烂尾地搬迁补偿补偿公益案件,共为2436户被拆迁户提供服务,终结了35个烂尾地块棘手历史。而广州律师在平息处理2007年“11·15群体事件”中的突出作用,更是得到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律师行业为缓解政府信访部门压力,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也做出了很大努力。2006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21399人次。此外,还开展了百名党员律师大型法律咨询活动,为6000多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及时稳妥处理了群体敏感案件89宗;在2008年2月12日发生的一起上百人缠访市中级法院信访办公人员事件中,律师凭借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合情合理合法地提供解决方案,进行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缓解了审判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及时平息了纠纷。

  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作出了应有贡献。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共有483名志愿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可以自己挑选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2931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21307次,发放法律援助证510个,成功代理了李灵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7·14”重大拐卖强迫妇女卖淫案等;积极为“3·16”泥头车交通肇事案、齐二药等重大社会事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条件:律师具有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

  2007年底,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出席广州市律师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律师代表对加快广州市律师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与会者研究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政府围绕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张广宁在此次会上指出,当前广州市依法行政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他认为,律师——具有精通法律、广泛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熟知民意的优势,是推动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法治政府的一支重要力量。他说,在司法局的领导下,广州律师在推动法治文明、维护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不少律师受聘担任市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活动的法律顾问,有的受聘为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有的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尤其是在处置“烂尾地”工作中,广州律师从大局出发,不辞劳苦、不计报酬地为上万名“烂尾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了30多个烂尾地块动迁群众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调处社会矛盾方面,广州律师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政府分忧解难,调处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践表明,律师工作做好了,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经济管理的规范。张广宁表示,下一步,市政府拟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社会律师服务为补充的法律顾问制度,在一些政府行政部门试点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引入更多的律师为大型经济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律师来解决政府在行政中遇到法律的难点热点问题。他要求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抓紧落实好这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确保这项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此次会议为《试行办法》的早日出台提供了极大的行政支持与保障

  效果: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质量

  律师是具备法律专业技能,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律师不仅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样能够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从政府系统内部来看。虽然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都具有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管理事务的增多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法制机构任务重、要求高与人手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借助外部社会力量,吸收社会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有着积极的意义。

  受访者分析,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能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促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黄埔区等区政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重大的政府决策都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有的政府部门聘请律师协助审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专项合同等;有的政府和部门委托律师参与群体性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例如“海珠城广场塌楼事件”、“烂尾地处置”和去年“11.15”事件的处理,律师的参与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之,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政府引进律师服务,可以减轻政府法制机构人手不足的压力,节约行政成本,降低法律和社会风险,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有受访者希望聘请了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一定要切实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否则会使如此具有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成为一纸空文。

  在谈到《试行办法》的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时,有受访者表示,《试行办法》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而言既是对律师的规范,又是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受聘的律师在做市场营销中要善待“政府法律顾问”身份,杜绝有损这一身份的行为发生;聘用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需要甄别行政责任与法律顾问责任,防止出现把法律顾问意见当做推卸行政责任的托辞。对此有受访者建议广州市政府再将《试行办法》进一步细化。

特别关注:《试行办法》摘要

第七条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3年来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附加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九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二)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表市政府工作部门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本文刊发于《中国律师》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