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与法律服务业务拓展
2011-04-14 作者: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孙俊杰 浏览数:10,322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一O年度理论成果鼓励奖)二00七年底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在危机中逆势而上,不断兼并行业内的弱势企业和竞争对手,企业规模日益强大,也有部分企业则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面临巨大危机,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即将被行业淘汰。而中国律师行业十四万多的律师职业者主要的服务对象正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强,则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创收水平可以得到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弱,则律师的业务必然会面临这样那样的困境。针对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给法律服务业带来的间接性影响,笔者认为总体形势是“危机与机遇并存”,只要把握好法律服务业务的拓展方向,则律师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势头将不会受到太多影响,律师从业者们将在自己的执业生涯中再创辉煌。
一、 关于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首先,我们应该搞清“金融危机”和中小企业的概念。何谓“金融危机”呢,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The Financial) ,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所谓“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在这里,笔者拿钢铁企业、发电企业、纺织企业及机械企业举例说明。如果以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年产10万吨钢以下为小型企业,10~60万吨钢为中型企业;年产煤90万吨以下为小型企业,90~300万吨为中型企业。以生产设备数量和容量为标准划分,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为小型电厂,5~30万千瓦为中型电厂;5万锭以下的棉纺厂为小型,5~10万锭为中型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参照系划分,机械行业中,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1500~5000万元之间为中型企业。我国是中小企业的汪洋大海。在全部7341517个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中小企业7335101个,占99.2%,数量之多,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中小型企业产出规模小,全国独立核算小型企业的平均资本不足200万元,平均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经济危机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显然,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就算请经济学家来分析,也可能需要很大的一个篇幅,在这里笔者只能从律师的角度来谈一谈。众所周知,经济危机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有受损者有受益者。拿笔者主要服务的广东省的一些五金加工企业来举例,很多小型的五金加工厂已经倒闭或面临倒闭,中型的五金加工厂大多是处于半停产状态,超过一半的产能被闲置(当然近期随着经济复苏,形式开始出现乐观的发展态势)。市场形势的恶化又带来了恶性竞争的加剧,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客户不断压低产品单价,另一方面,由于全球能源紧张带来的原材料的涨价又让企业面临巨大成本压力。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面临两难境地,接定单,可能面临微利甚至赔本,不接定单,则可能面临停产状态,工人吃饭成问题,而且还要承担厂租、税费等成本。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广东省经济属于外贸型经济有关,广东省很多中小企业是在为国外的厂商做配套,所以国外厂商经营不景气了,就必然牵连到国内的中小企业。但也有些行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受到经济危机的不良影响,反而是受益于经济危机的发生,这源于国家为了刺激经济,拉动内需,出台了一系列的重大投资项目所带来机会。而笔者发现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建筑行业和建材行业已经开始从中受益,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去年全年经济效益非常好,今年则是又攀新高,定单多到车间经常加班,企业经济效益连续出现了两位数的涨幅,形势喜人。当然,还有一种类型的企业是经济危机更加所不能奈何的,那就是拥有创新精神的高科技企业。按照经济学家们所论述的,越是高利润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就越大,换言之,就是知识产权所占比例大。如美国的微软公司,他们三元的产品可以卖到8000元,就是因为他们掌握有核心技术,在我国,虽然少有如微软一样强大的企业,但也有很多如同微软公司一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如广东深圳的华为集团,山东青岛的海尔集团等,他们的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让他们保持着行业内的绝对优势地位,自然就不会受到经济危机的太大影响。所以说,有人提出经济危机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带来了灾难,是片面的说法,我们必须用多个角度来看,既有有利的影响,又有不利的影响,重要的是我们是否能够抓住机会,化危为机。
二、 当前法律服务业的拓展必须适应危机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今的经济形势,无论是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还是效益变差的中小企业,他们的老板都面临对市场景气的信心不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来说,法律服务作为他们的一种软性需求,而非钢性需求,会让他们对服务对象更为挑剔。作为一名法律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笔者认为当几乎所有老板都在压缩成本,砍掉行政开支等弹性开支的时候,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顾问服务)就有被砍掉的危险,以笔者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为例,2009年度,除国有、事业单位客户基本稳定外,民营企业客户流失了10%,这些都是因为本身中小企业就实力弱他们是抱着一种能省就省的心态来处理法律顾问服务的。所以法律服务业在拓展业务时必须考虑到服务价格的竞争力问题。我们的报价必须在中小企业主的承受范围之内,否则,我们很可能会在协商阶段就面临出局的命运。除了把握好价格,我们还应该把握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服务必须吸引到中小企业主,必须提供他们“急迫需要”的我们特有的法律服务项目。哪些服务项目是现今的中小企业主最关切的呢,当然离不开劳资关系理顺及突发事件的防范这两点。在企业利润不高的情况下,老板们最不希望的当然是发生一些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甚至火灾等突发事故,因为这些事故的出现动辄牵扯到数万数十万元的赔偿金,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而劳动纠纷更是让中小企业主们很头疼,现在随着工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竟然出现了许多依靠打劳动官司来生存的工人,他们多数是在企业工作三个月左右,然后故意表现不好给企业炒鱿鱼,之后他们就会以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把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结果当然是企业要赔付双倍的工资。而很多企业主,特别是小企业主,是根本没有这方便的意识,更不必说主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了。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积极向企业主们强调我们可以帮助他们理顺好各种关系,从制度上帮他们把关,从而减低意外事故和劳资纠纷发生的几率。当然突发事件和劳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老板们关注的问题需要我们提供帮助的还涉及到经济往来合同的规范、资金安全等等方面。
三、 怎样做好法律服务业务在经济危机形式下的拓展?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成长取决于业务拓展的数量和质量。在经济危机形式下,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法律服务的质量而非数量。多数中小企业在出现经营困境的情况下,是很需要法律服务业的支援,从法律层面为他们的公司运营提供指导,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危机余波未平的大环境下,企业主们的法律服务消费需求疲软的形势下,对于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群的律师从业者来说,最好的拓展方式就是做好现有的中小企业客户。只要把现有客户稳定住,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好在当前恶劣经济形势下的发展难题,则客户与我们法律服务者的关系将因“共患难”的经历而得以空前加强,而获取一个现有客户的高度肯定,也就是我们服务品牌“美誉度”的提高要远远胜过获取十个未知客户的对我们的“知名度”的认知。
最后,笔者祝愿所有的法律服务业从业者们,都能够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把握机遇,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在逆境中创造与众不同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