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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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的通知
穗教政审〔2019〕77号
各区教育局:
2018年,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第二十二条规定,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废止。同时,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按照2001年的设置标准,我市审批设立了一定数量名称中含有“学校”字样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由于2001年的设置标准已经废止,且根据上述规定,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中含有“学校”字样,不能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各区教育局应当开展专项工作,或在办理有关业务(含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章程修订备案)时,对名称中含有“学校”字样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要求其同步办理名称变更,确保其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