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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合同延期履行問題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126日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則於2020129日發布《各類企業複工時間不早於2924時》的通知;世界衛生組織更是於2020131日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采取的各種疫情防控措施,使得不少企業麵臨合同履行困難,有可能引發合同違約;而世界衛生組織把新型冠狀病毒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會對貿易夥伴的心理產生影響,可能導致外方取消訂單或出口清關難度增加等情況發生。為此,在疫情下外貿企業的應對措施,我們建議從商業措施的采用到法律手段的使用分情況應對,以保障公司的權益。

一、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應構成合同履約免責事由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和《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是人類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屬於不可抗力事件。2003年爆發的“非典疫情”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上述《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可抗力均為免責事由,在法律無另行規定的情況下,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延期履行等違約後果的,通常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下列情況方可列入“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

合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正式確定前(即2020120日國家衛健委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前)簽署的,且僅因為春節假期延長導致停工產生的,即合同延期履行與本次公共衛生事件存在因果關係,則合同履行期可以順延。但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對於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實質性影響,或者合同當事人違約並非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則該當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比如,合同一方不能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要求對其已經發生的逾期付款予以免責。

而在120日之後簽署的合同,還需要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預見能力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同項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同時,合同各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未采取適當的減損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主張免責。

三、合同各方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解除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因此,存在如下幾類情況:

1、隻有疫情導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才能據此解除合同。比如某訂單具有特定用途必須在2月中旬完成,而由於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導致訂單無法按時完成,則合同一方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2、如果疫情僅僅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則合同各方僅可主張解除該不能履行的部分。

3、如果疫情僅僅導致合同延遲履行但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通常合同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四、對與業務相關合同、複工、付款等影響的處理

1、對與業務相關合同的影響

除業務合同外,相關合同主要包括:物料等采購類合同,銷售代理、廣告等營銷類合同,疫情對上述合同的履行時間、履行內容等亦產生一定影響。公司在複工後與供貨方(受托方)等進行溝通,對受疫情影響的相關條款重新協商,或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等解除合同。

2、對複工的影響

製造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政府部門要求企業延遲複工、限製人員流動或工人被隔離等原因可能造成在國家和各地規定的春節假期結束後並不能向其他行業一樣全麵複工,對額外延期的情況,需要一並考慮到合同延期安排之中,與合同另一方就履約期限達成約定。

3、對合同價款數額的影響

新冠肺炎疫情預計將在一定範圍內對國民經濟造成較大的影響,短期內可能導致物料的價格上漲和運輸費用的增加,這些都會導致履約成本的增加。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嚐試與對方協商後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價款增加部分費用的承擔比例。

4、對合同價款支付的影響

因假期延長和延遲複工導致公司逾期付款的,公司可以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其無法進行付款為由主張免除逾期付款責任,免除期限應為延長假期的時間,但免除的隻能是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義務。

五、工作建議

1、建議公司在複工前,對訂單和客戶進行梳理,清楚哪些客戶的哪些訂單可能因為當前疫情無法履約執行,哪些訂單確定無法履約執行,然後采取相應的後續補救措施。盡可能與合同對方就合同履行期限等事宜重新協商並簽署補充協議或者通過協議的指定郵箱(designated e-mail)就延期付款的事項達成合意,約定本次事件造成的合同價款上漲差額部分的分攤和工期順延的安排。

若訂單預計可能會遲延交付,則可以嚐試通過如下表述與合同對方溝通:“Since the coronavirus outbreak issue in China will not be settled recently, we are afraid that the order of [order number] may not be delivered as the agreed schedule due to the delay of the production. We are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and we will keep you updated once any progress achieved.”。

若訂單確定會遲延交付,則可以嚐試通過如下表述與合同對方溝通:“We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the order of [order number] will not be delivered as the agreed schedule due to the coronavirus outbreak issue in China. We are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and we will keep you updated once any progress achieved.”。

2、存在需要解除的合同,請公司按照每一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通知時間,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麵通知,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程序(中國郵政寄送)送達合同對方並留底。

3、作為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履行通知義務,向合同另一方發出書麵通知,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政府通知)。同時,公司還需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未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免責等類似約定,避免喪失主張免責的權利。

4、公司應當收集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或執行政府防控命令而導致合同履行期限延誤、合同履約費用增加的情況,並據此主張免責和要求合同對方共同分攤合同價款上漲差額部分,公司應負責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留守人員工作記錄、工資發放情況、材料漲價情況、運輸費漲價情況等)予以證明。



(作者: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