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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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发布及其对涉税法律服务的影响
2017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31号公告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规程》的出台背景,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的规定。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3号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第七条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定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能从事13号公告规定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涉税专业服务。在基本原则上,《规程》规定了税务事务所行政登记应遵循公开性和便捷性原则。在职责分工上,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度设计和监督,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工作。在组织形式上,规定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在登记程序上,对行政登记的期限、资料、审查、调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程》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说,律师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对于律师而言,将是一个新的机遇。律师可以选择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专门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甚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管理者,对于有志于在税务法律服务方向发展的律师来说,是一种新的发展路径。同时,随着税务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加剧,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互补和合作联合也将产生,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抱团发展甚至合并联合皆有可能。
《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彰显了国家对涉税专业服务加强监管和从严监管的趋势。随着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更趋开放和透明,新的监管规则的落地,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将迎来新的机遇,执业风险也将更大。这些变化整体上有利于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