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968
(2000年6月11日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作为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执行机构拟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方案;
(二)检查、督促执行机构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三)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件地行使常务理事会部分职权;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决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五)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六)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长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秘书长随时提请召开。
第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执行机构应派员记录。
第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
会长会议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长会议因时间紧迫的原因,可行使《广州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和第六项规定的职权。
会长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的,仍需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会长会议审议的事项,均应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但不属常务理事会职权的事项除外。
第八条 会长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制定指引性文件下发执行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