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進一步做好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1-24 瀏覽數:3,996
粵司辦〔2014〕10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順德區司法局,省律師協會:
自2002年開展崗位公職、公司律師(以下簡稱“兩公”律師)試點工作以來,我省“兩公”律師發展迅速,在服務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試點工作中也存在準入門檻偏低、監督與指導不到位等問題,影響了“兩公”律師工作的發展。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兩公”律師試點工作,完善準入製度,規範執業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兩公”律師試點單位和執業準入條件
(一)規範“兩公”律師試點單位條件。開展公職律師試點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者依法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二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編製管理機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確該單位設置了法製工作部門或者工作崗位的;三是有符合崗位公職律師執業條件的人員。
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協機關申請公職律師試點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開展公司律師試點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省內注冊成立和中央駐粵大中型國企、大型知名民營、外資企業;二是企業內部設置有獨立的法律或法務部門;三是有2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師執業條件的人員。
已經開展“兩公”律師試點的單位申請增加“兩公”律師的,也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二)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須參加實習。擬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除已有律師執業經曆的人員外,須按照《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實習管理辦法》)的要求,完成1年在崗實習並通過所在地市律師協會的實習考核。實習期間應按規定參加和完成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
申請公職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應當向所在地公職律師事務所(含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下同)提出實習申請,經公職律師事務所同意並報所在市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後,參加由公職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實務訓練和公益法律服務活動。申請公職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間須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經公職律師事務所同意,實習人員也可在本單位符合指導律師條件的公職律師或本單位聘請為法律顧問的符合指導律師條件的律師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實習期滿後,由市律師協會按照《實習管理辦法》進行考核。律師協會考核時應聽取公職律師事務所的意見。
申請公司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通過公司律師試點單位向所在市律師協會提出實習和參加集中培訓申請手續。申請公司律師執業人員經市律師協會登記審核準予實習後,可以在本單位符合實習指導律師條件的公司律師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也可以在本單位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指派的符合實習指導律師條件的法律顧問律師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但應當報所在地市律師協會同意。實習期滿後,由市律師協會按照《實習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向市律師協會提出實習和參加集中培訓申請手續前,所在單位應先通過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地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廳申請成為“兩公”律師試點單位,否則,市律師協會不予登記審核。
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間,應當在所在單位法製工作部門或者工作崗位工作,否則,已經進行的實習無效。
(三)完善申請“兩公”律師執業的材料和程序。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後,經由公職律師事務所或公司律師試點單位向地市司法局提交申請“兩公”律師執業材料,地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廳審批,審批應當按照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省司法廳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
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執業證呈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登記表》;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或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3.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和《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
4.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5.有人事管理權的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任職文件複印件或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的證明,證明應包括品行鑒定及同意其執業的內容;
6.承諾書(內容和格式詳見附件一);
7.申請人近期大一寸正裝(非製服)免冠藍底正麵彩色相片一張。
申請崗位公職律師執業的,除提交以上7項材料外,還需要提交省司法廳同意設立公職律師崗位的正式批複文件。
申請公司律師執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執業證呈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登記表》;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或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3.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和《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
4.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5.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的證明,證明出具日期離審核機關審核材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6.省司法廳同意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正式批複文件;
7.所在單位出具同意並推薦申請人擔任公司律師以及申請人具體工作部門的證明原件;
8.承諾書(內容和格式詳見附件二);
9.所在公司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的清單;
10.申請人近期大一寸正裝(非製服)免冠藍底正麵彩色相片一張。
申請“兩公”律師執業人員曾有律師執業經曆的,不需要提交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和《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
二、完善“兩公”律師試點單位的申請和核準程序
地市司法局於每年的4月、8月和12月集中受理“兩公”律師試點單位及增加崗位的申請,經省司法廳批準同意開展“兩公”律師試點後申請“兩公”律師執業的,不受上述時間限製。
申請開展“兩公”律師試點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將申請材料(材料中要明確載明申請事由和設置“兩公”律師的人員數量、人員簡曆等)報所在地市司法局審查。地市司法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出具審查意見集中報省司法廳審核。省司法廳在收到地市司法局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後1個月內完成審核,作出是否同意開展或者增加“兩公”律師試點的批複。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和審核的時間。
垂直管理單位的崗位公職律師在省內本係統之間單位發生變化後仍在法製崗位或者法製部門工作,符合崗位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可以通過辦理律師執業變更業務直接成為新單位崗位公職律師。
經省司法廳批準同意開展“兩公”律師試點的單位,在兩年內無人取得“兩公”律師工作證或連續兩年沒有“兩公”律師的,地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麵報告省司法廳,由省司法廳作出撤銷試點的決定。
三、強化“兩公”律師執業的監督和指導
(一)認真做好“兩公”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兩公”律師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提交《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公職律師的考核意見由所在公職律師事務所出具,公司律師的考核意見由公司律師試點單位法律(法務)部門出具,地市律師協會根據“兩公”律師提交的材料結合試點單位和公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考核意見評定考核等次,並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地市司法局。
“兩公”律師試點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至5月期間向地市司法局提交“兩公”律師管理和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公職律師試點單位應同時將相關材料抄送公職律師事務所。試點單位不按要求提交情況報告的,由地市司法局要求其及時提交,經催促仍不交的,暫停該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地市司法局應當在考核結束後及時將“兩公”律師管理和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麵材料報省司法廳。
“兩公”律師因外出培訓、長期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的,應當提交書麵的證明材料,並於特殊情形消除後2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考核,逾期視為放棄申請考核。“兩公”律師沒有申請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試點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執業證並通過地市司法局交回省司法廳予以注銷。
(二)加強“兩公”律師日常監督指導和業務培訓。“兩公”律師試點單位要按照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有關“兩公”律師工作的要求落實對“兩公”律師的日常管理責任。“兩公”律師出現離開工作單位、不再從事法製工作或其他不適合擔任“兩公”律師等不符合“兩公”律師任職條件情形的,試點單位應在以上情形出現之後10日內收回其律師工作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律師工作證連同注銷材料報地市司法局,由地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辦理注銷手續。
地市司法局要加強對“兩公”律師試點單位開展試點工作的檢查,發現試點單位“兩公”律師管理混亂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可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不再審批增加新的“兩公”律師,或向省司法廳提出撤消試點的建議。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把“兩公”律師納入律師培訓工作的範疇,進一步加強對“兩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兩公”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兩公”律師發生不符合任職條件情形拒絕交回律師工作證的,試點單位應及時將情況通過地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將不再為其辦理“兩公”律師工作證。試點單位未按規定收回不符合條件“兩公”律師工作證並上報辦理注銷手續的,司法行政機關將視情況限製其發展新的“兩公”律師;情節嚴重的,撤銷試點單位資格。
對於配合、縱容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取得專職、兼職律師執業證的單位申請“兩公”律師試點的,將視具體情節對其申請延期審核或不批準,已經開展試點的,可以限製其發展新的“兩公”律師或撤銷其試點。同時依法對相關違紀人員嚴肅處理。
“兩公”律師違反規定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或者以律師名義為本單位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除外),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收回律師工作證,並按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可視情節追究試點單位的管理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我廳2005年10月11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職律師試點工作若幹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律師試點工作若幹意見》以及2006年1月18日下發的《關於公職律師崗位試點工作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與省廳律師工作管理處聯係。
附件:
1.適用於申請公職律師執業承諾書
2.適用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承諾書
廣東省司法廳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適用於申請公職律師執業承諾書
申請人: ,身份證號: ,現就申請公職律師執業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悉申請執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二)所填寫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三)所有本人簽名都由本人親自簽署;
(四)執業期間,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以上承諾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
日 期:
附件2:
適用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承諾書
申請人: ,身份證號: ,現就申請公司律師執業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悉申請執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二)所填寫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三)所有本人簽名都由本人親自簽署;
(四)執業期間,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以上承諾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