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買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問題解讀
發布時間:2020-03-02 瀏覽數:1,796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形勢嚴峻,多項研究指向病毒源於“蝙蝠”,開始關注起“蝙蝠”,更引發全民對“吃野味的思考”。於2020年2月5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查處涉及野生動物違法違規行為十大典型案例,查處違法交易的“野味”涉及“棘蛙”、“鱟”、“果子狸”、“王蛇”、“水律蛇”、“烏梢蛇”、“滑鼠蛇”、“眼鏡蛇”、“石金錢龜”、“禾花雀”、“娃娃魚”、“狗獾”等野生動物,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廣東百健律師事務所有感於部分人群對“野味”的癖好,結合時事熱點簡要分析“吃野味”可能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
不以營利為目的,僅“自己食用”野生動物,
構成犯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即購買野生動物供自己食用,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存在依法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定罪處罰等風險。
“野味”不是野生而是人工馴養繁殖的,構成犯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即刑法上的“野生動物”,既包括野外生存的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也包括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為此,即使是購買、食用“人工馴養繁殖”的“野味”,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存在依法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定罪處罰等風險。
(作者:郭益銘,廣東百健律師事務所律師)